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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登記接見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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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請求接見者,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不
    許或停止其接見。
(一)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人者。
(三)酗酒或精神病者。
(四)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人接見。
(五)有妨礙本所紀律或被接見人利益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