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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登記接見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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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申請未婚夫(妻)接見者,請具備以下證件:
(一)村里長證明書
(二)訂婚證書。
    將上述貳項證件寄給收容人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