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登記接見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0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辦理接見以最近家屬及親屬為限。
二、請求接見者,應出示本人身份證明文件,依序辦理接見登記手續。
三、辦理接見:
(一)被告每日接見一次(受禁見及停止接見處分者除外)。
(二)受刑人依級別:(每日以一次為限,但經長官核准後延長接見者不
      在此限)。
      一、未編級四級受刑人每星期一次。
      二、3 級受刑人每星期二次(不限制隔日接見)。
      三、2 級受刑人每星期三次(不限制隔日接見)。
      四、1 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三)倘有緊急重要情事經本所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四、接見應在接見室為之。請求接見者,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不
    許或停止其接見。
(一)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人者。
(三)酗酒或精神病者。
(四)未經接見登記者,不得代替或陪同已登記人接見。
(五)有妨礙本所紀律或被接見人利益之虞者。
五、接見時不得使用符號、暗語、隱語或妨礙本所紀律之行為。
六、凡申請未婚夫(妻)接見者,請具備以下證件:
(一)村里長證明書
(二)訂婚證書。
    將上述貳項證件寄給收容人申請辦理。
七、進入接見室禁止提帶行動電話,攝影器材及錄音設備等。
八、已辦理登記接見時,但未接見者,以接見次數乙次計。
九、寄送物品應確實核對有照片之身份證明文件,如有假冒即送政風室處
    理。
十、登記接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 8:00-11:00  下午 13:30
    -16:00  每月第一週星期日辦理接見,其餘星期例假日不辦理接見
    ,連續例假日另行公告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