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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看守所律師接見提帶程序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1 月 0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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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戒護科中央台主任接到律師接見室或授權門衛通知律師接見收容人,
    中央台主任即開律師接見提單派遣提帶管理員至場舍提帶收容人。
二  場舍主管接獲提單經核對無誤後,將收容人交由提帶管理員戒護前往
    中央台。
三  律見收容人帶至中央台經核對身份並檢身後,由接見走道帶往律師接
    見室。
四  律見進行時戒護應行注意事項:
 (一) 禁見收容人方面:
      1.嚴禁與其它收容人 (或職員) 交談及接觸。
      2.監看:位於眼能見耳能聞之位置。
      3.紀錄:於接見側方紀錄其談話內容。
      4.錄音:全程錄音並於當日下班前交由內勤管理員簽收並保存之。
 (二) 非禁見收容人方面:
      1.監看:位於眼能見耳能聞之位置。
      2.紀錄:於接見側方紀錄其談話要點。
      3.錄音:需錄音,但無特殊情事,可不予留存。
 (三) 特殊、殘障收容人方面:
      1.監看:位於眼能見耳能聞之位置。
      2.紀錄:於接見側方紀錄其談話內容。
      3.錄音:禁見之收容人全程錄音,並於律見結束時,交由內勤管理
        員簽收並保存之。
      4.婦女收容人之律見由女所戒護提帶。
五  律師接見收容人時,其談話內容應以有關收容人訴訟進行事項為限,
    並不得有不正當之言行,如需授受財物,應經機關長官核可。
六  律師接見室囿於場地限制,最多容納三位律師接見收容人。
七  律師接見時間同面會辦理時間,惟下午四時以後為顧及收容人作息及
    用餐時間僅以接見一位收容人為原則。 (有關辦理人員應婉言告之)
    。
八  律見完畢後,由戒護管理員通知中央台主任及監聽室,告之律見結束
    ,並聽令中央台主任通知帶回收容人,由中央台檢身後,再戒護回其
    所屬場舍,交給場舍主管。
九  律師接見及一般會客接見之順序,由中央台主任掌控,兩組接見者不
    得在接見走道中逆向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