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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南看守所律師接見提帶程序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03 日
7
七  律師接見時間同面會辦理時間,惟下午四時以後為顧及收容人作息及
    用餐時間僅以接見一位收容人為原則。 (有關辦理人員應婉言告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