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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彰化少年輔育院汽車修護訓練班建教合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25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07 月 1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勵志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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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法矯決字○九一○九○○五九六函辦理。
二  目標:結合民間力量,運用建教合作方式,訓練學生技能更臻成熟,
    出院後能自力更生,避免再犯,漸次達到刑期無刑的目標。
三  調整本院汽車修護班學、術科教學順序,分為四個階段。
    1 第一階段:第一個月以學科為主,授予汽車基礎知識 (院內) 。
    2 第二階段:第二、三個月以術科為主,授予機械拆裝操作技巧 (院
      內) 。
    3 第三階段:第四個月起至第十個月,除授予丙級檢定之學、術科內
      容外,依實際情形輪流至院外實習。
    4 第四階段:第十一個月起,以加強丙級術科考試為主。
四  院外實習學生以訓練班之學生,且符合下列資格者遴選之:
    1 累進處遇已晉升至三等以上者。
    2 平時學習態度積極認真,言行正常者。
    3 非犯脫逃、煙毒、麻醉藥品之罪者。
    4 非二次以上入院或有四次以上之犯罪行為者。
    5 最近四個月內無違規紀錄者。
    6 無其他犯罪在偵審中者。
五  符合院外實習之學生名單,由教務組、訓導組分別就上述之各款規定
    予以遴選,並經院務會議之決議通過後,報請法務部核備。
六  學生院外實習應行注意事項:
    1 保持善良品行,不得向廠方人員或顧客索取任何物品、或有其他不
      當之行為。
    2 不得任意脫離戒護人員之視線。
    3 遵守實習機構之相關規定。
    4 服從管教人員之命令。
    5 其他應遵守事項。
七  參加院外實習期間,應恪遵院規及工廠規定,若有違反應遵守事項者
    ,除取消實習資格外,並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處理。
八  院外實習方式參酌實習場地之遠近,並配合廠商之管理方式與戒護人
    力,依下列方式彈性運用之。
    1 每週固定實習地點、人數,時間 (一至二天) 。
    2 學生分組分梯,輪流外出,不固定時間與次數。
    3 實習時間以十三時至十六時三十分為主,以八時十分至十六時為輔
      。
    4 每天在外實習人數以一組為原則。
九  學生外出實習由訓導組派員戒護,不施予戒具,相關戒護督勤人員及
    教學人員應不定時、至實習工廠督導勤務或實習進度。
十  院外實習之學生於外出及返院時應加強搜身,必要時得不定期驗尿。
十一  學生實習中發生特殊狀況時,得由戒護人員決定送醫或返院,交通
      工具由實習工廠提供。
十二  學生院外實習以無薪給為原則,惟得就日常生活方面之需求,請求
      廠商提供必要之協助。
十三  參加院外實習學生由本院代為加保意外險,並支付保險費。
十四  參加院外實習之學生,需由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權人簽署損害
      賠償保證書 (如附件 (一) ) 。
十五  參與合作之廠商應簽定「訓練契約書」 (附件 (二) ) ,詳訂實習
      方式、時間、人數、應遵守事項等,以作為合作之依據。
十六  本要點得視實際需要簽奉院長核定後修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