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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0 月 20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臺中少觀所合署辦公)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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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行政院八十五年二月廿日台八五人政字第○八七七三號函訂頒「
    行政院暨所屬機關實施志願服務要點」及法務部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法
    八八矯字第○○一○九一號函「為建立監所親民形象,各機關應結合
    社會資源加強辦理便民工作」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  為協助解決本所人力不足,落實便民措施,招募地方熱心公益人士成
    立志願服務隊,協助本所各項服務工作 (以下簡稱志工) ,以減輕本
    所人力負荷,增進服務品質,提高工作效率。
三  志工條件:
 (一) 男女不拘,年滿十八歲以上,身心健康,有愛心與耐心,品行端正
      ,通曉國、台語。
 (二) 稍具書寫能力,並完成本所講習、訓練者。
四  服務地點與內容:
 (一) 候見室:收容人家屬辦理接見諮詢、引導、維持秩序等。
 (二) 監聽室:協助維持秩序。
 (三) 女所教室:協助維持秩序與輔導。
 (四) 圖書室:圖書之借閱、整理、登記等。
 (五) 總務組:一般文書工作。
 (六) 其他視需要增加之服務項目。
五  服務時間:配合本所辦公時間,每日分二時段 (上午一時段、下午一
              時段,每時段各四小時) ,志工每人每星期服務以二個時
              段八小時為原則。
六  實施方式及工作分配:
 (一) 公開招募-由人事室辦理。
 (二) 製作背心及識別證-由總務組辦理。
 (三) 訓練講習-由各相關組室辦理。
 (四) 輔導運作-由人事室辦理:訂定志願服務守則,並排班實施。
 (五) 管理與考核-
      1 由各志工服務單位主管負責,各單位主管對志工出勤狀況,應善
        盡督導管理之責,並輔導志工自我管理,促進志工與單位間之協
        調合作,使之積極投入服務工作。
      2 志工服務情形,應隨時予以考核,如有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者
        ,應即簽請停止服務,服務優良者,每年定期表揚。
 (六) 志工為無給職,本所視經費狀況酌與補助交通及誤餐費。
 (七) 志工得以臨時人員身份,自費投保法務部與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共同
      舉辦之法務部所屬員工團體意外險。
 (八) 本所辦理之聯誼、文康活動等,得邀請志工參加,以激勵其服務意
      願。
 (九) 志工服務期間,遇有生病住院或婚、喪、喜、慶,得由各服務單位
      主管簽請  主任酌發慰問金或輓聯、喜幛致意。
七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所年度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八  本要點陳奉  主任核定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或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