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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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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服務時間:配合本所辦公時間,每日分二時段 (上午一時段、下午一
              時段,每時段各四小時) ,志工每人每星期服務以二個時
              段八小時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