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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少年觀護所推動志願參與服務工作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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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協助解決本所人力不足,落實便民措施,招募地方熱心公益人士成
    立志願服務隊,協助本所各項服務工作 (以下簡稱志工) ,以減輕本
    所人力負荷,增進服務品質,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