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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發布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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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建立新聞發布之機制,並確保新聞內容之真實性,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新聞發布」,包括主動發布新聞稿或接受媒體記者
    、各類雜誌之採訪。
三  新聞發布統一由新聞發言人或指定之代理人負責對外發言,其他人員
    一律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新聞。
四  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應奉  處長核准並通報行政執行署後,始得對
    外發言。
五  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應注意儀態,發言內容則力求簡要明確,並應
    查證採訪人員之身分 (如採訪人員聲稱已獲法務部或行政執行署同意
    時,亦應主動查證) ,避免發言內容遭斷章取義或不當曲解、引用。
六  發生事涉本處之新聞事件時,各業務單位應主動將相關資料彙整成新
    聞稿,於經  處長核定後提供新聞發言人參考,以利發布新聞所需;
    如情況急迫不及簽報,則應口頭報告  處長。
七  媒體報導事涉本處之不實新聞事件時,新聞發言人應即主動發布新聞
    稿澄清,以維護本處形象。
八  新聞發布應注意事件當事人 (包括執行案件義務人) 之聲譽及隱私權
    ,避免損害其權益,並應注意相關保密規定。
九  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後,應將發言內容陳報行政執行署備查,並副知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如新聞內容涉及員工風紀、洩密案件或機關安全
    事件時,並應副知法務部政風司。
十  員工接獲媒體記者採訪 (包括親訪及電訪) 時,應予婉拒,並即通報
    新聞發言人處理,嚴禁擅自對外發言,以避免發言內容遭斷章取義或
    不當曲解、引用,甚至發生遭秘密錄音、攝影等不當情事。
十一  員工如發現有不明人士於本處擅自攝影或錄音時,應即通報秘書室
      或政風室處理。
十二  如有違反本注意事項各項情事時,得視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十三  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