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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發布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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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聞發布統一由新聞發言人或指定之代理人負責對外發言,其他人員
    一律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