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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發布應注意事項 3
三  新聞發布統一由新聞發言人或指定之代理人負責對外發言,其他人員
    一律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新聞。
民國 90 年 08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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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聞發布統一由新聞發言人或指定之代理人負責對外發言,其他人員
    一律不得擅自對外發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