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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新聞發布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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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員工接獲媒體記者採訪 (包括親訪及電訪) 時,應予婉拒,並即通報
    新聞發言人處理,嚴禁擅自對外發言,以避免發言內容遭斷章取義或
    不當曲解、引用,甚至發生遭秘密錄音、攝影等不當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