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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臺中女子監獄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0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臺中女子戒治所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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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依「行政程序法」 (自九
    十年一月一月起實施) 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
    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作業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本監行政興革之建議、
    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
    詞向本監提出之具體陳情。
    前項之陳情 (請願)人 數眾多時,另計相關之預防措施,防範意外危
    害機關情事。
三  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有陳述事項、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身分證件
    號碼及聯絡方式。
    第二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住址等。
四  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本監由秘書室專責辦理,政風室負責聯繫協
    調,聆聽陳述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閱覽
    ,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五  人民陳情案件非本監之權責主管事項者,應移請相關之主管機關處理
    ,並函知陳情人。
六  本監受理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
    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陳典獄長核示後,以公文、電子郵件或其
    他方式答復。
七  答復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
    ,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
八  本監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予登記、區分、統計及列入管制,視業務性
    質分別訂定處理期限,最長期限不得逾三十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
    結者,應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九  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事項提出陳
    情時,本監應告知陳情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請求、告訴。
十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監得依分層負責權限之規定,不
    予處理,但應予登記,以利查考:
 (一)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或住址者。
 (二)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 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
      報或不實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本監或法務部陳情而交辦,本監得僅函知陳情人,
    並副知法務部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十一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監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
      辦理:
   (一) 檢察、警察、調查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 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 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十二  處理人民陳情案卷,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並定期將陳情案
      件數量及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
      改進建議,供機關首長及有關單位參採。
十三  人民陳情請願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本監應嚴以保密。
十四  本監對處理陳情案件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對違反本作業要點
      各規定事項者,應接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適當之懲處。
十五  本作業要點經典獄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