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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
廢/停運用監所作業基金支援監所辦理技能訓練計畫細部作業原則 |
公發布日: |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
廢止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
法規體系: |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
立法理由: | |
一、為有效運用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支援法務部 (
以下簡稱本部) 所屬各監所辦理收容人參加技能訓練及檢定之經費,
以利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爰訂定本原則。
二、有關經常性費用支援原則如下:
(一) 各監所辦理技能訓練經費,如未獲公務預算納編或無法勻應者,可
由本基金經費支應。
(二) 第二點 (一) 之基金支援經費,於業務外費用項下之監所其他業務
費科目列支。
(三)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得視各監所辦
理作業實況,酌予支援其技能訓練所需經費,支援原則如下:
1.各監所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在新台幣 (以下同) 二○○
萬元以下者,得由本會全額支援。
2.各監所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超過二○○萬元以上,未滿
七○○萬元者,其中:
(1) 新增訓練職類經費,由本會全額支援。
(2) 現有訓練職類經費,應由各監所以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 百分之五十提列數負擔,如有不足,再由本會予以支援。
3.各監所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在七○○萬元以上者,除新
增訓練職類由本會全額支援外,其餘由各監所自行負擔。
4.各監所辦理技能訓練成效良好或經費負擔過重者,得不受第二點
(三) 之 2、3 規定限制,專案報由本會酌予支援。
三、有關資本性設備購置支援原則如下:
(一) 各監所技能訓練之資本性設備購置經費,如未獲公務預算納編或無
法勻應者,可分別由本基金經費支應,支應原則如下:
1.年度賸餘提列之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依監獄行刑法等法令規
定,是項設備免提折舊。
2.列入本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依基金會計制度規定為折舊性之
作業資產。
3.無法於第三點 (一) 之 1 支應,須以同點 (一) 之 2 財源購
置,惟經費負擔過重者,可專案報由本會酌予支援。
(二) 本會支援:以年度賸餘提列之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機動支援經
費無著之各監所。
四、各監所年度技能訓練支援計畫,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報本部核定,所
需經費納入次年度預算處理。
五、各監所於提報前點之計畫前,應先就自有經費負擔能力、成本效益、
地區及收容特性、產業及就業市場需求等審慎評估,其無法量化之效
益,應以文字具體說明。
六、第四點技能訓練支援計畫於開辦前及訓練完竣後,均應層報本部核定
或備查,本部得隨時督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