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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運用監所作業基金支援監所辦理技能訓練計畫細部作業原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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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資本性設備購置支援原則如下:
 (一) 各監所技能訓練之資本性設備購置經費,如未獲公務預算納編或無
      法勻應者,可分別由本基金經費支應,支應原則如下:
      1.年度賸餘提列之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依監獄行刑法等法令規
        定,是項設備免提折舊。
      2.列入本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依基金會計制度規定為折舊性之
        作業資產。
      3.無法於第三點 (一) 之 1  支應,須以同點 (一) 之 2  財源購
        置,惟經費負擔過重者,可專案報由本會酌予支援。
 (二) 本會支援:以年度賸餘提列之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機動支援經
      費無著之各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