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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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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有效運用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支援法務部 (
    以下簡稱本部) 所屬各監所辦理收容人參加技能訓練及檢定之經費,
    以利收容人習得一技之長,爰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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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經常性費用支援原則如下:
 (一) 各監所辦理技能訓練經費,如未獲公務預算納編或無法勻應者,可
      由本基金經費支應。
 (二) 第二點 (一) 之基金支援經費,於業務外費用項下之監所其他業務
      費科目列支。
 (三)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得視各監所辦
      理作業實況,酌予支援其技能訓練所需經費,支援原則如下:
      1.各監所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在新台幣 (以下同) 二○○
        萬元以下者,得由本會全額支援。
      2.各監所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超過二○○萬元以上,未滿
        七○○萬元者,其中:
      (1) 新增訓練職類經費,由本會全額支援。
      (2) 現有訓練職類經費,應由各監所以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 百分之五十提列數負擔,如有不足,再由本會予以支援。
      3.各監所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在七○○萬元以上者,除新
        增訓練職類由本會全額支援外,其餘由各監所自行負擔。
      4.各監所辦理技能訓練成效良好或經費負擔過重者,得不受第二點
         (三) 之 2、3 規定限制,專案報由本會酌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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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資本性設備購置支援原則如下:
 (一) 各監所技能訓練之資本性設備購置經費,如未獲公務預算納編或無
      法勻應者,可分別由本基金經費支應,支應原則如下:
      1.年度賸餘提列之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依監獄行刑法等法令規
        定,是項設備免提折舊。
      2.列入本基金固定資產投資計畫,依基金會計制度規定為折舊性之
        作業資產。
      3.無法於第三點 (一) 之 1  支應,須以同點 (一) 之 2  財源購
        置,惟經費負擔過重者,可專案報由本會酌予支援。
 (二) 本會支援:以年度賸餘提列之改善收容人生活設施金,機動支援經
      費無著之各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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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監所年度技能訓練支援計畫,應於每年一月底前提報本部核定,所
    需經費納入次年度預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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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監所於提報前點之計畫前,應先就自有經費負擔能力、成本效益、
    地區及收容特性、產業及就業市場需求等審慎評估,其無法量化之效
    益,應以文字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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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四點技能訓練支援計畫於開辦前及訓練完竣後,均應層報本部核定
    或備查,本部得隨時督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