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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運用監所作業基金支援監所辦理技能訓練計畫細部作業原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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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關經常性費用支援原則如下:
 (一) 各監所辦理技能訓練經費,如未獲公務預算納編或無法勻應者,可
      由本基金經費支應。
 (二) 第二點 (一) 之基金支援經費,於業務外費用項下之監所其他業務
      費科目列支。
 (三)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得視各監所辦
      理作業實況,酌予支援其技能訓練所需經費,支援原則如下:
      1.各監所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在新台幣 (以下同) 二○○
        萬元以下者,得由本會全額支援。
      2.各監所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超過二○○萬元以上,未滿
        七○○萬元者,其中:
      (1) 新增訓練職類經費,由本會全額支援。
      (2) 現有訓練職類經費,應由各監所以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 百分之五十提列數負擔,如有不足,再由本會予以支援。
      3.各監所前年度賸餘 (不含利息收入) 在七○○萬元以上者,除新
        增訓練職類由本會全額支援外,其餘由各監所自行負擔。
      4.各監所辦理技能訓練成效良好或經費負擔過重者,得不受第二點
         (三) 之 2、3 規定限制,專案報由本會酌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