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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學系畢業生分發監院所服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2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07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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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學系畢業生 (以下簡稱畢業生) 經內政部分發
    法務部 (以下稱本部) ,依其是否具有管理員任用資格,分別按左列
    規定辦理:
 (一) 畢業生具有委任管理員任用資格者,先行派代為委任管理員,並分
      發在本部所屬各監院所學習科 (課、組、股) 員事務。
 (二) 畢業生未具委任管理員任用資格者,先行派在本部所屬各監院所學
      習科 (課、組、股) 員事務,按雇員本薪三級在管理員或科 (課、
      組、股) 員懸缺項下支薪。
二  畢業生參加特種考試乙等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即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分發各監院所以科 (課、組、股) 員任用。
三  初任人員應視缺額情況,逐次輪調左列監院所之一服務:
 (一) 臺灣花蓮監獄。
 (二) 臺灣花蓮看守所。
 (三) 臺灣花蓮少年觀護所。
 (四) 臺灣自強外役監獄。
 (五) 臺灣台東監獄。
 (六) 臺灣台東看守所。
 (七) 臺灣台東少年觀護所。
 (八) 臺灣武陵外役監獄。
 (九)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
 (十)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
 (十一)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
 (十二) 臺灣澎湖監獄。
 (十三) 臺灣澎湖看守所。
 (十四) 臺灣澎湖少年觀護所。
 (十五) 臺灣綠島監獄。
 (十六) 臺灣綠島技能訓練所。
 (十七) 福建金門監獄。
 (十八) 福建金門少年觀護所。
    前項人員成績優良者,得依其志願調派離島監院所服務,期滿後優先
    輪調本島西部監院所之同等職務。
四  依第二點及第三點分發或調派時,得先就畢業人數預先擬定各監院所
    擬任用之員額,按在校畢業成績及特種考試成績平均分數所定名次及
    其志願,依序分發或調派之。
五  分發或調派第三點第一項所列之監院所服務時,以擔任戒護工作為原
    則。於實際服務滿一年,按其畢業及考試成績名次暨志願,調派其他
    監院所。但因業務需要時,得不受一年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