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初任人員應視缺額情況,逐次輪調左列監院所之一服務:
(一) 臺灣花蓮監獄。
(二) 臺灣花蓮看守所。
(三) 臺灣花蓮少年觀護所。
(四) 臺灣自強外役監獄。
(五) 臺灣台東監獄。
(六) 臺灣台東看守所。
(七) 臺灣台東少年觀護所。
(八) 臺灣武陵外役監獄。
(九)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
(十)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
(十一)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
(十二) 臺灣澎湖監獄。
(十三) 臺灣澎湖看守所。
(十四) 臺灣澎湖少年觀護所。
(十五) 臺灣綠島監獄。
(十六) 臺灣綠島技能訓練所。
(十七) 福建金門監獄。
(十八) 福建金門少年觀護所。
前項人員成績優良者,得依其志願調派離島監院所服務,期滿後優先
輪調本島西部監院所之同等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