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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中央警官學校犯罪防治學系畢業生分發監院所服務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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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初任人員應視缺額情況,逐次輪調左列監院所之一服務:
 (一) 臺灣花蓮監獄。
 (二) 臺灣花蓮看守所。
 (三) 臺灣花蓮少年觀護所。
 (四) 臺灣自強外役監獄。
 (五) 臺灣台東監獄。
 (六) 臺灣台東看守所。
 (七) 臺灣台東少年觀護所。
 (八) 臺灣武陵外役監獄。
 (九) 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
 (十)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
 (十一) 臺灣東成技能訓練所。
 (十二) 臺灣澎湖監獄。
 (十三) 臺灣澎湖看守所。
 (十四) 臺灣澎湖少年觀護所。
 (十五) 臺灣綠島監獄。
 (十六) 臺灣綠島技能訓練所。
 (十七) 福建金門監獄。
 (十八) 福建金門少年觀護所。
    前項人員成績優良者,得依其志願調派離島監院所服務,期滿後優先
    輪調本島西部監院所之同等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