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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教誨師導師訓導員輔導員表揚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12 月 07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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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宗旨
    為鼓勵本部所屬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之教
    誨師 (含科、組長) 、導師、訓導員、輔導員發揮專業精神,以提高
    教化之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  表揚標準
    擔任教化工作服務滿五年,品德優良,操守端正,最近二年考績均列
    為甲等及三年內未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申誡以上之處分,並於
    當年內有左列條件之一者:
 (一) 熱心教化工作,幫助收容人改悔向上,有具體事蹟及成效者。
 (二) 改進教學方法或教材內容,有優良表現及具體成效者。
 (三) 對於教化革新,有具體創見及優良事蹟者。
 (四) 研究矯正處遇技術,具有價值並經採行者。
三  表揚方法
    由法務部頒發獎狀或紀念品,公開表揚。
四  表揚時間
    每年司法節 (一月十一日) 。
五  辦理程序及期限
    符合本要點二表揚標準者,各監、院、所擇優保薦之人數應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 核定容額一千人以上者,保薦一至二人。
 (二) 核定容額未滿一千人者,保薦一人。
    前項保薦人員,應詳為列舉事實,造具推薦表 (如附件) ,於每年十
    月三十一日前陳送法務部。
    前已獲選表揚之教誨師、導師、訓導員及輔導員,除別具特殊優良事
    蹟者外,三年內勿再行保薦。
六  評審
    法務部主任秘書、矯正司司長、人事處處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
    察長組成評審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主持評審會議,並將評
    審結果報請部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