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少年所收容少年或羈押少年。
九 少年入所時應告知在所生活守則及其他應遵守事項,並通知其家長。 在校少年應通知學校,依少年觀護所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保 留其學籍。
十 收容少年如改依刑事訴訟程序羈押時,應即以羈押少年處遇之。
十一 少年入所時,名籍人員應即填製身分簿、人相表、並按捺指紋、照 相。身分簿之填寫,並應注意與收容書或押票上所記載者相符。
十二 少年照相時,應穿著學生制服,在胸前懸掛有編號之名牌,名牌為 橫十公分、縱五公分。
十三 入所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應即報請承辦法官或檢察官處理: (一) 心神喪失者。 (二) 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者。 (三) 罹患急性傳染病或其他疾病,因收容或羈押有不能保其生命之虞 者。 (四) 身體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
十四 少年以指紋代替簽名或蓋章時,以捺蓋左手拇指或右手拇指指紋為 原則,並由其本人或辦理人員附註手指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