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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11
十一  少年入所時,名籍人員應即填製身分簿、人相表、並按捺指紋、照
      相。身分簿之填寫,並應注意與收容書或押票上所記載者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