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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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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少年以指紋代替簽名或蓋章時,以捺蓋左手拇指或右手拇指指紋為
      原則,並由其本人或辦理人員附註手指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