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七 少年不得使用隱語,除外國人外,接見及發受書信應用中國語言 及文字。
六十八 接見及發受書信,以家長、最近親屬及就讀學校教師為限,但有 特別理由時,得許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請求接見者,少 年觀護所認為有礙管理或可能損及少年利益時,得拒絕之。
六十九 少年接見其輔助人或辯護人時,少年觀護所應派員在場,並應注 意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但書之規定。
七十 收容少年之接見,應採會客方式行之。
七十一 少年之書信及文書經檢閱後,應速即轉寄或轉給,不得稽延。發 現其書信及文書有隱語或其他違法情事時,應作適當之處理。
七十二 法院送達少年之文書,少年觀護所應設簿登記,並盡速轉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