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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68
六十八  接見及發受書信,以家長、最近親屬及就讀學校教師為限,但有
        特別理由時,得許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請求接見者,少
        年觀護所認為有礙管理或可能損及少年利益時,得拒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