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71
七十一  少年之書信及文書經檢閱後,應速即轉寄或轉給,不得稽延。發
        現其書信及文書有隱語或其他違法情事時,應作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