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 少年習藝,應參酌職業興趣測驗之結果實施之,並以訓練少年謀 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為目的。
四十六 少年具有少年觀護所條例第三十條情形者,其習藝時間得減少為 一至二小時,其餘時間應督導進修學校所規定之課程。
四十七 少年習藝,應針對當地經濟環境及物品供求狀況,就具有技術性 之科目,妥為選定之。
四十八 少年習藝應記錄其學習進度並加以考核。
四十九 少年習藝應給予工資,其平均所得數額不得低於當地場商所僱用 同類工人工價百分之二十。 前項工資收入,少年觀護所得限制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