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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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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  少年習藝,應參酌職業興趣測驗之結果實施之,並以訓練少年謀
        生技能,養成勤勞習慣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