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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人員服制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1 月 29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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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人員服制,依本要點之規定。
二、矯正人員制服分為常服及便服。
三、矯正人員於正式集會及執行職務時,應著用制服,夏季得著用便服。
四、矯正人員制服顏色、式樣規定如下:
 (一) 常服顏色,冬季、夏季均為深海藍色 (如附圖一) ;上衣為翻領對
      襟式,下裝為長褲、褲腳不翻邊,胸前上置兩小口袋,在口袋中線
      各摺直紋一道,下置兩大口袋,前襟綴金色平面鈕扣三枚,各袋口
      依其袋之大小分別綴大或小金色平面鈕扣一枚,右胸小口袋上端佩
      帶階級章一枚,左臂佩帶機關名稱臂章一枚,上衣內著淡藍色襯衫
       (如附圖一) ,結深海藍色領帶 (如附圖一) 。
 (二) 便服上衣分甲、乙兩式,甲式為長袖襯衣 (如附圖二) ,乙式為短
      袖襯衣 (如附圖三) ,均為淡藍色。襯衣左右各置肩帶一條;左右
      襟各綴口袋一個,均為外貼中間疊摺式,兩袖緊袖口,前襟及口襟
      均綴膠質扁平淡藍色小鈕扣。下裝及配件均與常服同。
五、矯正人員制帽式樣為大盤帽式 (如附圖十三) ,並依下列規定製成:
 (一) 帽徽:高七公分、寬五點五公分,黑色盾形為地,上為青天白日國
      徽,中嵌梅花圖形及天平,綴以嘉禾 (如附圖十二) 。
 (二) 帽牆:高六公分,綴黑色絲邊,按階級章之金線數分別加圍寬一公
      分金線一至三道 (如附圖十三) 。
 (三) 帽絆:寬一點五公分,以金線為之,左右各綴金色梅花鈕扣各一枚
      。
 (四) 帽簷:簷面黑色,簷底棕黃色,以職務區分 (不依職等) ,科 (課
      、組、隊) 長以上者簷上繡金色嘉禾穗二至三條 (如附圖十三) 。
    女性一律採用圖形寬邊遮陽帽 (如附圖十四) 。
    前二項制帽顏色質料與制服同,為深海藍色。
六、矯正人員之臂章及腰帶之式樣規定如下:
 (一) 機關名稱臂章為盾形,章面深海藍色,以金色線上繡機關名稱,中
      繡梅花圖形內嵌天平,兩側綴以嘉禾;下繡編號 (如附圖十五) 。
 (二) 階級章長八點五公分,寬三公分,章面為深海藍色,以金色線繡階
      級別。階級章依下列規定配金線綴五角金星 (如附圖十六) :
      1.簡任之機關首長配寬零點四公分金線三道,綴三星;薦任之機關
        首長綴二星。
      2.機關副首長、秘書、監長均配寬零點四公分金線三道,綴一星;
        科長、課長、組長、女監主任、警衛隊隊長、女所主任均配寬零
        點五公分金線二道,綴四星;專員、教誨師、調查員、導師、訓
        導員、輔導員、教導員均綴三星;科員、課員、組員兼股長者,
        均綴二星;未兼股長者,均綴一星。
      3.主任管理員配寬零點六公分金線一道,綴四星;管理員綴三星。
 (三) 腰帶為深海藍色,帶頭用銅質鍍金,長方口字形上嵌梅花天平,嘉
      禾圖樣 (如附圖十一) 。
七、矯正人員冬季大衣用深海藍色毛織品 (如附圖七、附圖八) ,翻領式
    ,左右各製肩帶,長過膝蓋度,雙排金色平面大鈕扣各四枚,兩側斜
    形暗袋,加繫腰帶一條,後襟開明叉。非嚴寒地區,得用短大衣,式
    樣與長大衣同。
八、矯正人員執勤時,得戴白色鋼盔 (如附圖十七) 或深海藍色便帽 (如
    附圖十八) ,帽徽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縮小製成,鋼盔帽絆
    皮色與帽色同;便帽顏色與制服同。
九、女性管理人員制服,除下裝夏季為長適度之褲裙式外,餘均與男士同
     (如附圖四、附圖五、附圖六) 。
十、矯正人員配手套均用白色;皮鞋用黑色皮製成,男著黑色襪、女著膚
    色長襪。
十一、制服所用材料,以國產為原則。
十二、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及外役監獄人員,執行職
      務時,其服式除不佩帶配件、不戴制帽及用膠質鈕扣外,與一般監
      所人員同。但夏季便服,採用海藍色系青年裝。
      著用前項制服時,應於左胸小口袋上方佩帶機關職員識別證。
      少年矯正學校、少年輔育院、外役監獄人員擔任門衛、崗哨及其他
      勤務,必要時仍應依第五點、第六點之規定戴帽,並綴佩配件,少
      年被告之戒護人員,於必要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