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人員服制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6
六、矯正人員之臂章及腰帶之式樣規定如下:
 (一) 機關名稱臂章為盾形,章面深海藍色,以金色線上繡機關名稱,中
      繡梅花圖形內嵌天平,兩側綴以嘉禾;下繡編號 (如附圖十五) 。
 (二) 階級章長八點五公分,寬三公分,章面為深海藍色,以金色線繡階
      級別。階級章依下列規定配金線綴五角金星 (如附圖十六) :
      1.簡任之機關首長配寬零點四公分金線三道,綴三星;薦任之機關
        首長綴二星。
      2.機關副首長、秘書、監長均配寬零點四公分金線三道,綴一星;
        科長、課長、組長、女監主任、警衛隊隊長、女所主任均配寬零
        點五公分金線二道,綴四星;專員、教誨師、調查員、導師、訓
        導員、輔導員、教導員均綴三星;科員、課員、組員兼股長者,
        均綴二星;未兼股長者,均綴一星。
      3.主任管理員配寬零點六公分金線一道,綴四星;管理員綴三星。
 (三) 腰帶為深海藍色,帶頭用銅質鍍金,長方口字形上嵌梅花天平,嘉
      禾圖樣 (如附圖十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