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獎勵辦法:
(一)每二個月評分結果,大單位組第一~三名,小單位組第一~二名,
各頒榮譽旗乙面。
(二)全年大單位組及小單位組平均分數第一名,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各
記嘉獎貳次,並得由該單位主管簽報最具貢獻之收容人三~五名加
分敘獎。
(三)全年大單位組及小單位組平均第二名之單位,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
各記嘉獎壹次,並得由該單位主管簽報最具貢獻之收容人二~四名
加分敘獎。
(四)全年大單位組平均第三名之單位,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各記嘉獎壹
次,並得由該單位主管簽報最具貢獻之收容人一~三名加分敘獎。
(五)全年最後一名之單位,其主管及該教區科員列入年終考核。
(六)本項競賽於教誨師獎勵部份併於署頒「法務部矯正署辦理收容人文
康懇親活動獎勵原則」。內計算敘獎,本實施要點成績優劣列入年
終考績參考。
(七)本項競賽有關作業導師獎勵部份,併於署頒「法務部矯正署辦理收
容人作業業務獎勵原則」內計算敘獎,本實施要點成績優劣列入年
終考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