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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業務革新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9 月 03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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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假釋

八十  管教小組成員應注重操守,並以敬業精神審慎提報假釋之案件,確
      實遵照本部所頒之「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切勿浮濫。
八十一  監務委員會於審查受刑人假釋案時,提報教誨師應就受刑人犯罪
        情節,在監外時生活狀況、在監執行情形,其親屬關懷程度,及
        其是否能繼續保持善行,詳為報告,並作評論。
八十二  監獄對於累犯、再犯、假釋中更犯罪,服刑中更犯罪、脫逃等受
        刑人之假釋,應特別審慎審查。
八十三  對於幫派為首分子假釋之提報,應從嚴審核。
八十四  幫派首惡份子獲釋後,應將收容期間之教誨資料提供治安單位參
        考。
八十五  對於各級受刑人操行、教化成績分數之增給,應依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確實審核,如屬該細則第三十二、
        第三十三條之事實,僅能加其操行考績分數,如屬第四十二、四
        十三條之事實,僅能加其教化成績分數。
八十六  辦理假釋案件,應切實保密。各監獄應檢討其提報流程,杜絕洩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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