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61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85 年 06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本規則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但院長認為有妨害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生之利益者
,得禁止之。
請求接見者,應向接見處說明事由,經主管人員將其姓名、年齡、住址
職業及與在院學生之關係填入接見簿,送經訓導組長許可後方准接見。
請求接見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禁止其接見。
一、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二、除親屬外,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生者。
三、攜帶武器或違禁品者。
四、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五、有其他妨害少年輔育院紀律之行為者。
接見應由主管人員陪同,必要時得將接見之談話要旨作成紀錄。
接見在會客室為之。
接見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但有特別事由經院長許可者,不在
此限。
在院學生每週接見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許可者,
得增加或延長之。
在院學生有疾病或重大事故,其家屬請求接見得不受本規則第七條及第八
條之限制。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