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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85 年 06 月 12 日
第 4 條
請求接見者,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禁止其接見。
一、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二、除親屬外,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在院學生者。
三、攜帶武器或違禁品者。
四、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五、有其他妨害少年輔育院紀律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