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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學生接見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85 年 06 月 12 日
第 3 條
請求接見者,應向接見處說明事由,經主管人員將其姓名、年齡、住址
職業及與在院學生之關係填入接見簿,送經訓導組長許可後方准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