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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6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立法理由:
立法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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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九 章 接見及通信
第 47 條
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受刑人接見及發信,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 輔助方式。 受刑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受刑人或適當之人同意 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