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三月五日司法行政部(64)台令監字第 01919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97 條
2.中華民國七十年四月一日法務部(70)法令字第 4412 號令修正發布第
12、24、25、26、32、58、73、74、84、89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務部(80)法令字第 6102 號令修正發
布
4.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務部(84)法令字第 2467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8、76、88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二日法務部令修正發布第 29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1091215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82 條條文;增訂第 82-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20901522 號令修正發布
第 89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30903967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8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094090293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81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70300260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6 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1090200489B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59 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