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全程管制及集中保管、處理獲案毒品,特訂立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處理毒品,係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第 一級毒品及第二款第二級毒品之罌粟、罌粟草、古柯、古柯葉、大麻 、大麻脂、大麻浸膏、大麻酊計八種。
三 移送機關查獲之毒品,應先拍照後以部分透明之包裝袋妥為包裝,分 別持有則分別封裝,並於封口處加封條密封,由人犯按指印及簽名, 包裝袋上並應註明年月日、移送機關、查緝機關、人犯姓名、毒品之 分級及品項、毛重、承辦人姓名、電話等項,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具 獲案毒品表 (格式如附件一) ,連同照片移送管轄司法或軍法機關。 同案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應另行包裝,與毒品一併移送。
四 司法或軍法機關對獲案之毒品,應於原包裝袋外,另以統一之透明塑 膠證物袋封緘及黏貼獲案毒品電腦管制條碼 (一案一條碼,格式如附 件二) ,並適時彙整填製扣押毒品清冊 (格式如附件三) ,通報法務 部調查局 (以下簡稱調查局) 輸入電腦,全程管制。
五 經司法或軍法機關封緘之毒品,移送機關因案需要或欲自行送調查局 檢驗時,得經司法或軍法機關同意檢據保管 (格式如附件四) 。但司 法或軍法機關應於扣押毒品清冊上註明。
六 司法或軍法機關應於分案後即將經封緘之毒品移送調查局檢驗及集中 保管,並取據附卷。但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公斤以上、第二級毒品十 公斤以上或移送機關依第五點規定檢據保管者,應由移送機關派員送 驗。
七 送驗之毒品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於送驗機關補正前,調查局得不予簽 收檢驗。 (一) 未依規定填註獲案毒品表或黏貼電腦管制條碼者。 (二) 獲案毒品電腦管制條碼污損或撕毀者。 (三) 電腦管制編號與人工鑑別編號不符者。 (四) 塑膠證物袋破損者。
八 送驗之毒品經取樣檢驗後,調查局應將經標明之檢驗使用器物、剩餘 毒品連同人犯在其上按指印及簽名之包裝袋等,裝入另一統一之透明 塑膠證物袋,封口並黏貼同一編號之電腦管制條碼。
九 調查局應於檢驗毒品之分級及品項、毛重、淨重、純質淨重後,將載 明檢驗方法及取樣數量之檢驗結果通知書,函送管轄之司法或軍法機 關,並副知移送機關。 該管司法或軍法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函請複驗或轉送其他機關 (構 ) 複驗。
十 調查局檢驗結果通知書上記載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毛重、包數,與 移送機關資料有出入時,以調查局檢驗結果通知書為準。
十一 調查局應設置專庫集中保管毒品證物,並將相關資料登錄於獲案毒 品保管簿冊 (格式如附件五) 。但先送其他機關 (構) 檢驗之毒品 ,除司法或軍法機關要求外,調查局得不予複驗逕行保管。
十二、司法或軍法機關,得至調查局勘驗毒品證物,確有必要時,並得備 函派員向調查局調取原物。 司法或軍法機關向調查局調取毒品證物,用畢應儘速歸還.調取期 限為三個月,如因審理案件需要續借,應另行備函向調查局敘明。 司法或軍法機關向調查局調取之毒品證物,如經拆封勘驗,應由拆 封人重行封緘簽章並備函敘明後,派員持還,送由調查局複驗、保 管。
十三 有毒品證物之案件,管轄司法或軍法機關應於裁判確定後,填發載 明毒品電腦管制編號之處分命令,並副知調查局。
十四 調查局應定期會同司法、軍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公開銷 燬已經命令處分之獲案毒品並全程錄影存證,錄影帶保存五年以備 查考;毒品證物經銷燬後,調查局應即於獲案毒品保管簿冊中註記 ,並將執行銷燬情形通知填發處分命令之機關。
十五 調查局應按月將獲案毒品保管資料,陳報法務部。
十六 調查局檢驗、保管毒品人員應隨時查封、清點送驗、保管毒品,並 依規定接受尿液採驗。
十七 法務部應定期會同有關機關至調查局查核毒品保管及處理情形,必 要時並得隨時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