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 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應於收案後二十日內終結,其須經 訊問或調查者,應於收案後七日內定期訊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 調查完畢後二十日內終結。
三十二 第七點至第九點、第十二點之規定,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