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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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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之期限

三十一  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應於收案後二十日內終結,其須經
        訊問或調查者,應於收案後七日內定期訊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
        調查完畢後二十日內終結。
三十二  第七點至第九點、第十二點之規定,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
        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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