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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31
三十一  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應於收案後二十日內終結,其須經
        訊問或調查者,應於收案後七日內定期訊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
        調查完畢後二十日內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