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法務部(89)檢字第 000652 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 46 點;並自八十九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法務部(90)法檢字第 000440 號函修正發
布第 40、43 點條文;並自九十年三月一日起實施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20800323 號函修正
發布第 43、44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30800570 號函修正發
布第 43 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5.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70802145 號函修正發
布第 43 點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204529840 號函修正
第 44、46 點條文;刪除第 43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604506510 號函修正
第 35 點條文;並自一百零六年二月九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804530450 號函修
正第 3、5、6、11、21、22、33、35、36、39、40 點條文及第 34 點
條文之附件一及第 42 點條文之附件八;並自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七日生
效
9.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二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204512980 號函修
正第 3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二日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1304518250 號函修
正第 35 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三年五月二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