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執行、參與民事、非訟事件之期限及其 督導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 檢察機關首長對於本機關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包括試署、試署、候 補檢察官,以下同) ,主任檢察官對於本組檢察官辦理案件,均應加 強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