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檢察司
圖表附件: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 總則

一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執行、參與民事、非訟事件之期限及其
    督導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二  檢察機關首長對於本機關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包括試署、試署、候
    補檢察官,以下同) ,主任檢察官對於本組檢察官辦理案件,均應加
    強監督。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