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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1
一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執行、參與民事、非訟事件之期限及其
    督導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