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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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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檢察機關首長對於本機關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包括試署、試署、候
    補檢察官,以下同) ,主任檢察官對於本組檢察官辦理案件,均應加
    強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