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機關偵辦查察賄選案件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3 月 2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14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為鼓勵檢察官主動及指揮司法警察人員偵辦賄選案件,以端正選風,
    特訂定本要點。
二、檢察官主動或指揮司法警察人員查察賄選或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認真
    負責,績效良好者,依下列規定獎勵:
(一)查獲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市長、立法院正副院長或其
      他同等級選舉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登記有案之競選辦事處負
      責人賄選,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記一大功,其案
      情繁雜,共犯人數逾十人者,得一次記二大功或請頒獎章、獎狀。
(二)查獲直轄市市議員、縣 (市 )長、直轄市議會正副議長或其他同等
      級選舉候選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
      內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登記有案之競選辦事處負責人賄
      選,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記功二次,其案情繁雜
      ,共犯人數逾十人者,得記一大功或請頒獎章、獎狀。
(三)查獲縣 (市 )議會正副議長、議員、鄉 (鎮、市 )長候選人、農會
      及漁會理事長、理事、監事候選人、總幹事候聘人及其配偶、直系
      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登記有案之競選辦事處負責人賄選,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
      無效之訴者,記功一次,其案情繁雜,查獲之共犯人數逾十人者,
      得記功二次或請頒獎章、獎狀。
(四)查獲鄉 (鎮、市 )民代表會正副主席、代表、村 (里 )長候選人及
      其配偶、直系血親、五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依公
      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登記有案之競選辦事處負責人賄選,或對上述候
      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嘉獎二次,其案情繁雜,查獲之共犯人
      數逾十人者,得記功一次或兩次或請頒獎章、獎狀。
(五)查獲前四款以外之人賄選,或對上述候選人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者,
      嘉獎一次或二次,案情繁雜,查獲之共犯人數逾十人者,得記功一
      次或兩次。
三、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或協同辦案之檢察官得視指揮監督或監督之程度
    及參與或協同辦案之具體案情,依第二點各款之規定獎勵,或酌情予
    以獎勵。
四、配置檢察官辦案之書記官或其他協助辦案人員,按其具體事實,酌情
    予以獎勵。
五、依本要點陳報獎勵,於第一審法院為有罪或當選無效判決後為之。但
    其情形特殊者,得於偵查終結時為之。
六、檢察機關依本要點陳報之具體事蹟,檢同有關資料,逐級陳報,由最
    高法院檢察署彙整後報部。本部審核本獎勵案件,得請檢察司司長、
    人事處處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
    組成審議小組先行審議,由檢察總長擔任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