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務部(85)法人字第 06953 號函訂
定
2.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法務部(90)法人決字第 000257 號函修正發
布全文 6 點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務部(91)法人字第 0911300420 號
函修正發布全文 6 點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務部法人字第 0921300881 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6 點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法務部法人字第 0951304554 號函修正
發布第 4 點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法務部法人字第 0981300715 號函修正發布
第 2 點條文;並自 98 年 3 月 6 日生效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法務部法人字第 10208515890 號函自一
百零二年六月十四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