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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替代役役男生活暨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6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法規體系: 行政執行機關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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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據:
一  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二  法務部司法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貳  生活:
一  替代役役男於本處服勤期間,由內政部發給主、副食代金,膳食由役
    男自理。
二  役男採集中住宿,並實施早、晚點名,相關注意事項由祕書室另定之
    。
三  役男寢室內務應保持整潔,管理單位得實施評比。
四  役男應依規定起居,非服勤期間之作息時間表由祕書室另定之。
五  役男依排定之值日表或責任區,職司宿舍區之清潔工作。
六  服勤之作息時間比照本處員工辦理。
參  服勤:
一  役男之勤務項目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規定辦理。
二  役男之勤務由業務單位會同相關組室排定。
三  役男之勤務時間與本處員工相同,必要時視實際業務需要酌量延長之
    。
四  服勤役男應依其監督長官命令服行之,並誠懇接受其勤務督導。每個
    月得實施工作績效評鑑。
五  役男之勤務除依右列原則派遣外,應以非單獨、直接接觸義務人為原
    則。
六  役男服各項勤務時,除須遵守各項勤務規定及應行注意事項者外,尤
    應恪遵下列守則:
 (一) 服勤應秉和藹懇切之態度,不得有粗暴辱罵之行為。
 (二) 不得接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之招待、饋贈,非因公務需要,不得與
      上揭人士接觸。
 (三) 非經長官許可或有正當理由外,不得進入與勤務無關之處所。
 (四) 服勤應遵守禮節,注意儀容,穿著制服,並攜帶應備物品。
 (五) 不得於服勤時抽煙,飲酒或嚼食檳榔。
 (六) 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操風紀等規定及要求。
 (七) 不得對外發表或洩露與本處業務有關之訊息。
 (八) 應按排定之勤務表服勤。
 (九) 發生緊急事件,應迅速適當處理,並報告主管長官。
 (十) 役男勤務,不得私自相互調換或代理,如遇事故須緊急處理而需調
      換或代理勤務者,需經主管長官核准後方可為之。
肆  管理:
一  勤務督導管理:
 (一) 役男配屬之單位 (如各股) ,該單位應於役男服勤時實施督導。
 (二) 勤務督導人員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有體罰或其他不當之行為
      ,專責督導人員若疏於導管理致生事故,應負管理疏失之責。
 (三) 替代役役男服勤發生重大事故時,專責督導人員應通知單位主管及
      祕書室,俾便依規定層向上級機關報告,並及時妥為處理。
二  生活管理:
 (一) 役男非勤務之時間,於宿舍集中管理,並依作息間表之規定實施。
 (二) 役男宿舍不得容留外人住宿。
 (三) 役男除報備核准外,宿舍禁止私接電器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項危
      險用品,並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如查有存放違法
       (禁) 或危險物品,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 役男宿舍之內務須保持整齊乾淨,各項內務置於位置及標準依示範
      規定辦理。
 (五) 役男非服勤時間之服裝,依一般生活規範處理,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
 (六) 役男非服勤時間非有核准,不得私自外出。
 (七) 役男得使用閱覽室、自修室或文康室,須負保持清潔、整理之責。
三  差假:
 (一) 役男若因勤務之需而公差者,比照本處員工於事前請核,所需費用
      依國軍差旅費標準支給。
 (二) 役男各項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
四  獎懲:
 (一) 役男獎懲事由、標準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暨「替代役役男獎懲辦
      法」辦理。
 (二) 本處得組成委員會,審議役男獎懲事項。
 (三) 本處為落實獎懲制度,另以積分累計。其考核要點另定之。
 (四) 役男獎懲事由,由服勤單位督導人員、管理幹部或本處專責管理人
      員提出獎懲報告,依程序由機關首長核定之。
 (五) 役男不服獎懲,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訴。
伍  附則:
一  本處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役男座談會,檢討並策進役男生活服勤
    管理事項。
二  本要點由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