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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 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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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據:
一  替代役役男訓練服勤管理辦法。
二  法務部司法行政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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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生活:
一  替代役役男於本處服勤期間,由內政部發給主、副食代金,膳食由役
    男自理。
二  役男採集中住宿,並實施早、晚點名,相關注意事項由祕書室另定之
    。
三  役男寢室內務應保持整潔,管理單位得實施評比。
四  役男應依規定起居,非服勤期間之作息時間表由祕書室另定之。
五  役男依排定之值日表或責任區,職司宿舍區之清潔工作。
六  服勤之作息時間比照本處員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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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服勤:
一  役男之勤務項目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規定辦理。
二  役男之勤務由業務單位會同相關組室排定。
三  役男之勤務時間與本處員工相同,必要時視實際業務需要酌量延長之
    。
四  服勤役男應依其監督長官命令服行之,並誠懇接受其勤務督導。每個
    月得實施工作績效評鑑。
五  役男之勤務除依右列原則派遣外,應以非單獨、直接接觸義務人為原
    則。
六  役男服各項勤務時,除須遵守各項勤務規定及應行注意事項者外,尤
    應恪遵下列守則:
 (一) 服勤應秉和藹懇切之態度,不得有粗暴辱罵之行為。
 (二) 不得接受義務人或其代理人之招待、饋贈,非因公務需要,不得與
      上揭人士接觸。
 (三) 非經長官許可或有正當理由外,不得進入與勤務無關之處所。
 (四) 服勤應遵守禮節,注意儀容,穿著制服,並攜帶應備物品。
 (五) 不得於服勤時抽煙,飲酒或嚼食檳榔。
 (六) 恪遵相關勤務紀律、品操風紀等規定及要求。
 (七) 不得對外發表或洩露與本處業務有關之訊息。
 (八) 應按排定之勤務表服勤。
 (九) 發生緊急事件,應迅速適當處理,並報告主管長官。
 (十) 役男勤務,不得私自相互調換或代理,如遇事故須緊急處理而需調
      換或代理勤務者,需經主管長官核准後方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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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管理:
一  勤務督導管理:
 (一) 役男配屬之單位 (如各股) ,該單位應於役男服勤時實施督導。
 (二) 勤務督導人員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有體罰或其他不當之行為
      ,專責督導人員若疏於導管理致生事故,應負管理疏失之責。
 (三) 替代役役男服勤發生重大事故時,專責督導人員應通知單位主管及
      祕書室,俾便依規定層向上級機關報告,並及時妥為處理。
二  生活管理:
 (一) 役男非勤務之時間,於宿舍集中管理,並依作息間表之規定實施。
 (二) 役男宿舍不得容留外人住宿。
 (三) 役男除報備核准外,宿舍禁止私接電器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項危
      險用品,並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如查有存放違法
       (禁) 或危險物品,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 役男宿舍之內務須保持整齊乾淨,各項內務置於位置及標準依示範
      規定辦理。
 (五) 役男非服勤時間之服裝,依一般生活規範處理,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
 (六) 役男非服勤時間非有核准,不得私自外出。
 (七) 役男得使用閱覽室、自修室或文康室,須負保持清潔、整理之責。
三  差假:
 (一) 役男若因勤務之需而公差者,比照本處員工於事前請核,所需費用
      依國軍差旅費標準支給。
 (二) 役男各項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
四  獎懲:
 (一) 役男獎懲事由、標準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暨「替代役役男獎懲辦
      法」辦理。
 (二) 本處得組成委員會,審議役男獎懲事項。
 (三) 本處為落實獎懲制度,另以積分累計。其考核要點另定之。
 (四) 役男獎懲事由,由服勤單位督導人員、管理幹部或本處專責管理人
      員提出獎懲報告,依程序由機關首長核定之。
 (五) 役男不服獎懲,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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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附則:
一  本處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役男座談會,檢討並策進役男生活服勤
    管理事項。
二  本要點由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