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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替代役役男生活暨服勤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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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管理:
一  勤務督導管理:
 (一) 役男配屬之單位 (如各股) ,該單位應於役男服勤時實施督導。
 (二) 勤務督導人員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有體罰或其他不當之行為
      ,專責督導人員若疏於導管理致生事故,應負管理疏失之責。
 (三) 替代役役男服勤發生重大事故時,專責督導人員應通知單位主管及
      祕書室,俾便依規定層向上級機關報告,並及時妥為處理。
二  生活管理:
 (一) 役男非勤務之時間,於宿舍集中管理,並依作息間表之規定實施。
 (二) 役男宿舍不得容留外人住宿。
 (三) 役男除報備核准外,宿舍禁止私接電器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項危
      險用品,並嚴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如查有存放違法
       (禁) 或危險物品,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四) 役男宿舍之內務須保持整齊乾淨,各項內務置於位置及標準依示範
      規定辦理。
 (五) 役男非服勤時間之服裝,依一般生活規範處理,不得違反善良風俗
      。
 (六) 役男非服勤時間非有核准,不得私自外出。
 (七) 役男得使用閱覽室、自修室或文康室,須負保持清潔、整理之責。
三  差假:
 (一) 役男若因勤務之需而公差者,比照本處員工於事前請核,所需費用
      依國軍差旅費標準支給。
 (二) 役男各項請假,依「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
四  獎懲:
 (一) 役男獎懲事由、標準依「替代役實施條例」暨「替代役役男獎懲辦
      法」辦理。
 (二) 本處得組成委員會,審議役男獎懲事項。
 (三) 本處為落實獎懲制度,另以積分累計。其考核要點另定之。
 (四) 役男獎懲事由,由服勤單位督導人員、管理幹部或本處專責管理人
      員提出獎懲報告,依程序由機關首長核定之。
 (五) 役男不服獎懲,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申訴。